2015年底,公安部發布實施了《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》(GA53—2015,代替GA53—1993),并下發《關于貫徹執行〈爆破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〉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公治〔2015〕973號),對標準貫徹執行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。
為進一步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,嚴格落實涉爆單位主體責任,強化公安機關監管責任,有效防范涉爆案件、事故的發生,依據《刑法》、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、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》等法律、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中國工程爆破協會、廣東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、浙江省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、北京礦冶研究總院、中國鐵道科學研究院、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科學院、武漢爆破公司、大昌建設集團爆破公司、青島海防工程局、河南迅達爆破有限公司、唐山金宇爆破工程有限公司、貴州新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、中鋼集團武漢安全環保研究院有限公司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,江澤民主席于2002年6月29日簽署第七十號主席令予以公布,《安全生產法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。